为加强学校课程资源建设,鼓励教师开发新课和讲授新课,强化教师队伍素质,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开课
第一条新开课是指教师第一次讲授我校已经开出过的课程。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必修课或选修课。课程内容基本相同,但名称、课时量有所不同的,不视为新开课。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应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2.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至少2/3以上的讲稿及课件,剩余1/3讲稿及课件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第三条 教师新开课资格的审核程序:
1.教研室对拟开课教师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出具鉴定意见。
2.组织新开课教师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各院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具体实施。各院系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院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2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3、3.院系部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试讲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山东政法学院新开课申请表》,留存院系部备案。
4.院系部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章 引进课程
第四条 引进课程是指我校从未开设、但是在其他高校已经开发成熟的课程。
第五条 引进课程的标准和要求:
1.讲授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且近二年教学效果优秀;
3.完成引进课程的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及课件,剩余1/3讲稿及课件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引进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5.引进课程内容新颖,质量较高,具有独立的课程内容体系;
6.引进课程内容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开发课程
第六条我校从未开设过,在国内具有原创或独创性质的课程称为开发课程。
第七条开发课程的申报条件:
1.讲授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且近二年教学效果优秀;
3.开发课程项目成果必须备齐教学大纲(有实验教学环节的应包含实验教学大纲)、讲义或讲稿、教案及必要的参考资料,写出全部课程讲稿,并制作多媒体课件;
4.开发课程应具有原创性,内容新颖,质量较高,具有独立的课程内容体系;
5.开发课程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预定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
第四章 精品课程
第八条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九条 精品课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课程必须累计开设三年以上且主讲教师均讲过该门课程。
2.申报的课程负责人近三年来教学效果为优秀。
3.课程负责人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校知名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由一定数量的副教授、讲师组成的教学梯队。
4.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够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
第十条 除本文件第五章相关规定外,精品课程建设其他内容参照《山东政法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鲁政院 〔2013〕38号)执行。
第五章 课程建设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课程建设(包括引进课程、开发课程、精品课程)实行年度立项制度。各院系部要及时做好课程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拟申请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课程建设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报院系部,由院系部实行预审,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推荐课程进行初审,对初审后的课程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引进课程和开发课程采取书面评审方式,精品课程实行网上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根据课程建设情况,提出评审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立项。
第十三条 课程结项后,由教务处根据结项文件制作课程建设经费报表报财务处,课程建设经费在扣除5%管理费后列入院系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课程立项申报实行总量控制。
教师申报选修课程总量设定限额,副教授、讲师在职称评审周期内申请立项选修课总量控制在4门,超过4门后不得申请课程立项。
课程以立项作为开设标准。已经立项的选修课每学年至少开设一次,否则其职称评审时的赋分待遇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正式实施建设的课程设置建设周期。
引进课程按学分设置建设周期,不满4学分的课程建设周期至少一年,4学分以上不满8学分的课程建设周期至少两年,8学分以上的课程建设周期至少三年。
开发课程的建设周期至少三年。
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至少为2年,8学分以上的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届满,由课程负责人或者该课程所在院系部向教务处申请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组采取网上评议方式,作出鉴定意见,向教学委员会提交审核,其中,开发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向学校教学委员会就课程开发情况予以答辩,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结项。
第十七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得作为引进课程和开发课程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每次申报课程不得超过2门。课程负责人在课程未结项之前,不得申报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 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或虽经同意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课程,学校将取消该课程立项。
第六章 待遇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在教学工作量计算上予以支持。工作量计算标准参照《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鲁政院〔2012〕17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课程采取专项经费投入形式,实行专款专用。
引进课程,按学分配置经费,2学分以下课程每学分配置建设经费1000元,超出部分每学分按500元配置经费,单门课程经费配置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开发课程每门提供10000元的经费支持。
精品课程每门提供5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在赋分上予以支持。
校级精品课程20分;引进课程按照学分赋分,每门课程每学分赋分2分,上限不超过8分;开发课程3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建设、开发实践实训课,建设程序、待遇参照相应课程类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政法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的暂行规定》(鲁政院〔2009〕88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政法学院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