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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评委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01日 00:00浏览次数:

一、竞赛模拟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参赛双方分别担任原告方和被告方角色,合议庭由每场竞赛的评审团组成,人数为三人,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负责主持庭审程序。

二、竞赛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但不做调解或判决。

举证质证采用集中举证原则,而非逐一举证逐一质证,双方应将本方证据适当分组,按组分别举证,具体程序由审判长主持。

三、每场庭审竞赛的时间原则上掌握在90——150分钟之间,具体由合议庭掌握。

模拟庭审过程中,各环节应于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应竞赛环节或经合议庭强制发言后,仍旧坚持发言的,评委有权扣减该参赛队庭审成绩。

四、评审团于竞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点评,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复赛和决赛除外。

五、评委应根据评分细则为每支参赛队两名诉讼代理人分别打分,再合算出参赛队的总体得分,以保证最佳诉讼代理人单项奖评选有客观依据。

六、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合议庭合议后,评审员再根据合议情况各自打分。

竞赛起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打分时应恰当把握给分点,合理拉开差距。

每场竞赛结束后,当场公布参赛队成绩。

七、参加庭审程序迟到者,每迟到十分钟,每张评分单上扣其「团体成绩」10分;迟到达半小时者,依缺席论,视为弃权,另一方自动获胜。

八、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扣减该参赛队庭审成绩。

(一)提出诉讼时效;

(二)提起反诉;

(三)申请回避;

(四)变更诉讼请求;

(五)提出管辖异议;

(六)追加当事人;

(七)其他违反竞赛规则的情形。

九、竞赛双方应于案例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模拟审判程序,当事人不能在案例原始证据之外自造证据(包括提出新的证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所做的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必须遵循案例的既定事实,不得歪曲或篡改。违反此项规定的,评委应扣减该参赛队庭审成绩。

十、法律文书交换之后,被告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答辩意见作出适当的修改,但原告不得再行修改起诉状。违反此规定者,评委应扣减原告方参赛队庭审成绩。

十一、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法律文书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等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违反此规定的,评审团有权打断,并扣减其庭审成绩。

第二届山东省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