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指导老师队伍建设,规范实践教学活动,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方向
组建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教风优良、勇于创新的教学队伍。
二、任职条件
担任实践教学指导老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教风优良,治学严谨,热爱实践教学。
2、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3、教学科研创新能力强,教改、科研成果较多。
4、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验教学水平高。
三、聘用办法
1、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2、本校老师担任实践教师指导老师,由院系推荐,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统一聘任。
外聘实践教学指导老师面向社会公开录用,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负责资料审核、组织观摩,通过考察后,由教务处发放聘书,期限为两年。
被聘人员在上岗之前须接受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开课。
3、对不能胜任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被聘人员,由中心提出解聘意见,教务处解除聘任关系。
四、工作职责
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在实践教学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相关专业课程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修改。
2、负责实训教学项目的组织与指导。
3、负责学生实训成绩的考核、登统、上报等工作。
4、参与专业教师的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等工作。
5、负责实训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6、负责实训教学基地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五、政策待遇
学校重视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给与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践教学工作,并为落实实践教学指导老师有关待遇提供物质保障。
1、鼓励实践教学创新和实践教学改革立项;
2、为实践教学老师提供外出培训、交流的机会;
3、实践教学课时计酬参照理论课适当提高0.1个系数;
4、业余实践指导实践教学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
5、拿出专项经费举办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竞赛。
六、业绩考核
1、“中心”对聘用的实训(实验)指导教师施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安排在年终进行。
2、实践教学业绩考核分四项内容:教学档案资料、出勤情况、组织管理、教学效果。四个方面各占25%权重,督导专家打分、同事打分和学生打分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实践教学老师的最后得分。
七、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