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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安全与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18日 00:00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法学教学实训中心的安全工作,保证实践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做到预防为主、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
  三、对进入中心实训的学生,在实训前必须集中由专人进行安全教育,实训指导人员应认真讲解、示范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四、各种设备应定期保养、检修,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
  五、要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地方,定期进行检修,严禁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与器材。
  六、严禁私接电源,购置和使用劣质电器、电线,对老化线路及时检修。
  七、下班前各岗位人员要关闭设备电源、关好门窗,做好节假日值班。
  八、实训中心钥匙的管理应由实训中心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训中心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九、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缩小损失程度,如有违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中心要按照保卫部门要求,建立安全档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整改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