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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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案例库案例编纂说明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03日 00:00浏览次数:

问题之一:案例的时间需不需要修改。

解决办法 :案例的时间不做修改,在使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问题之二:哪些基本信息需要隐去。

除受理法院、审案法官、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外,涉及证人、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以及金融、保险等机关和个人真实信息的,是否要将主要信息进行虚拟处理。

解决办法:凡是涉及人名、地名、法院名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真实信息统一隐去,用虚拟的信息代替,确保不给受案法院和有关人员、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之三:案例修改后,同一主体前后出现的名称不统一。

比如:前边是“济南得克链条轮制造有限公司”,而在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显示名称为“济南得克链轮制造公司”。

解决办法:在进行主要信息替换时,要做到前后一致,避免遗漏下该替换而未替换的有关信息。

问题之四:案例形式上简单修改后,案情违背了常理。

比如:女当事人的体检病例,仅换个名字,换个性别,实践中与常理相背。

解决办法:在替换信息时,不能仅从形式上改头换面,要从整体上把握案情实质,避免案情不符合常理。

问题之五:案例修改后,相关信息之间切断了逻辑上的联系,致使在法律适用中不能自圆其说。

比如:案例中只将法院所在地的基本信息做了修改,原被告双方住址都未做修改,导致在编纂过的案例中,法院没有管辖权。

解决办法:案例编纂教师应认真通读案例,在修改某些信息时,应注意把握这些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对于影响到诉讼的主体、管辖等关键信息,应从逻辑关系上着重把握。

问题之六:案例中的证据,因经过数次复印,模糊不清,影响了案例的使用。

比如:作为原告主要证据之一的合同内容中,关键信息模糊不清,影响到原告方的权利主张。

解决办法:编纂案例时,教师应尽可能根据案件审理中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主张的事实,结合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主要证据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补正。

问题之七:有的案件,诉讼主体存在变更情形,修改中未考虑主体的存续关系,致使案情自身存在矛盾。

比如:送货单中的收货单位改为了济南铸造有限公司,但上边日期表明,此时济南旭日公司仍在存续之中,因此,收货单位应改为济南旭日公司。

解决办法:教师在修改有关信息时,应对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格外重视,特别要注意与主体变更有关的关键性时间节点,避免修改后的信息出现此类逻辑错误。

问题之八:公章要不要修改。

比如:某企业名称已经改为东风冶炼有限公司,公章里还保留着原单位的名称。

解决办法:公章应根据修改后的虚拟单位名称,做出相应的修改,机关后缀的通用名称不用修改。

问题之九:个人信息修改遵循什么标准。

比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电话、身份证号,怎么改既省力又不易引起案情的变化。

解决办法:只需将姓名、住址、单位改过来就行了。电话和身份证修改后四位即可。性别、年龄因涉及案情细节或责任能力,一般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