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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检察院系统专业见习教学大纲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00:00浏览次数: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知识产权专业 【总学分数】:2学分

【见习时间】:第4学期后暑假 【见习学时或周数】:6周

【见习基地性质】:检察院

一、检察院专业见习性质与目的

(一)专业见习性质

法学专业检察院综合实训

(二)专业见习目的

法学专业见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在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检察院专业见习,使学生了解检察院的业务情况,熟悉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了解法学行业,增强对法学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了解法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初步获得从事法学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检察院专业见习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专业见习内容

1.专业见习熟悉与适应阶段

(1)熟悉并了解检察院所在的社会环境。

(2)与检察院的见习指导教师进行接触与沟通。

(3)学习并遵守检察院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4)与检察院的见习指导教师商议,确定见习工作岗位。

(5)在完成(1)-(4)项工作过程中,学生应当与专职见习指导教师和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应的见习记录。

2.专业见习实训阶段

(1)了解检察院的工作程序,如立案、侦察、批捕、起诉等环节及其运作方式;掌握从事检察院相关业务的基本技能,参与辅助工作。

(2)参与检察院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3)旁听2-3件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

(4)参与检察院有关业务庭制作证据目录、归纳案件要点。

(5)收集有关资料,协助检察院对有关案件的讨论。

(6)学习制作检察院法律文书。

(7)在人民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习案件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8)参与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安排的其他业务活动。

(9)在参与(1)-(8)项工作过程中,学生应该与专职见习指导教师和人民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应的见习记录。

3.专业见习总结阶段

(1)在学校专职见习指导教师和检察院(见习单位)见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见习报告。

(2)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见习记录、见习报告及检察院(见习单位)见习指导教师出具的学生见习考核意见,由学校专职见习指导教师出具学生见习考核意见。

(二)专业见习的基本要求

1.根据本教学大纲,准确填写《专业见习安排情况一览表》,并据此开展见习教学活动。

2.加强专业见习纪律教育,保证专业见习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专业见习学生在专业见习期间须遵守如下见习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见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见习单位的秘密。

(3)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

(4)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须经见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和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双重批准,累计请假不得超过7天。

(5)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6)爱护公共财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见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见习用品;不得遗失、损坏见习单位的公共物品和档案资料。

(7)厉行节约,诚实守信,不得使用见习单位的打印机、电话机等办理个人事务。

(8)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参加集中见习并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检察院(见习单位)见习指导教师与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双重批准,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和见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精心安排专业见习指导教师,确保专业见习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专业见习活动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协同检察院(见习单位)见习指导教师完成。专职见习指导教师由各院系内理论知识扎实、实务技能较强的教师担任。以地市为单位,每个地区安排2名专职见习指导教师;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由各院系自行聘任见习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见习指导教师两人结成一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与所负责的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交流活动,在一个见习周期内应亲自到每个实践教学基地交流1—2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见习准备阶段与见习基地联系人取得联系,商定见习有关事项;同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联系,共同商定专业见习的实施方案。

(2)见习初期,做好见习基地与学生之间的协调工作。

(3)与检察院见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了解专业见习的开展情况。

(4)解答学生在专业见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撰写专业见习报告。

(5)掌握见习期间学生的思想生活状况,适时进行教育帮扶工作。

(6)收集日常教学需要的信息资料。

4.明确专业见习教学内容,增强专业见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单位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法学专业见习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明确合理的见习内容。

5.加强专业见习教学档案建设,规范专业见习教学活动。相关院系应重视并做好2013年本科生专业见习教学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和存档工作,不断提高见习教学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学校必须保存的专业见习工作档案主要有:

(1)专业见习教学大纲。

(2)专业见习安排情况一览表。

(3)院系专业见习总结。

(4)学生专业见习成绩登记表。

(5)学生专业见习手册。

(6)其他必须保存的见习资料等。

上述(1)—(4)项专业见习材料,应另行报送学校,由教务处统一建立全校性见习档案;第(5)项专业见习手册不再放入学生档案,由院系统一存档。

三、检察院专业见习考核方式与评分方法

(一)专业见习考核方式

1.专业见习考核由各院系专业见习领导小组自主组织。

2.学生参加专业见习考核必须完成本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专业见习任务,并提交《专业见习手册》(手册中学生专业见习报告不少于2500字)。《学生专业见习手册》中必须有见习内容的记录、见习学生的个人总结、专职见习指导教师评语和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评语,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评语应交由检察院专业见习指导教师评定,并经实践教学基地盖章。

3.专业见习考核由专职见习指导教师负责,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见习鉴定意见,结合学生的《学生专业见习手册》的记录情况、见习报告、以及学生在整个见习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见习成绩。

(二)专业见习评分方法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专业见习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专业见习手册中的专业见习鉴定为40分,专业见习报告为60分。成绩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学生见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各院系填写学生专业见习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在教务处网站相关下载处下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上报教务处。专业见习作为一门实践课程,成绩导入学生成绩库,并在成绩单中显示。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专业见习成绩记零分。见习成绩不及格者,须另行选择自主见习,并参加统一考核,见习费用自理。

(1)未参加专业见习或者专业见习缺勤时间超过7天及其以上者。

(2)专业见习手册中的专业见习总结报告、专业见习鉴定表和学校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见习材料有任何一项缺失的。

(3)专业见习期间由于违反学校专业见习纪律、专业见习单位工作纪律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专业见习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5)专业见习过程中及专业见习手册内容或者其他专业见习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