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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仲裁委专业见习教学大纲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00:00浏览次数: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知识产权专业 【总学分数】:2学分

【见习时间】:第4学期后暑假 【见习学时或周数】:6周

【见习基地性质】:仲裁委

一、仲裁委专业见习性质与目的

专业见习是学生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通过见习,学生将进一步了解社会,增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深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养;见习阶段,通过相关专题调研,为写作毕业论文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打下基础。

学生通过见习,将所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将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工作技能与能力,为毕业后从事法学等相关理论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通过深入单位见习,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实际,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学习专业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仲裁委专业见习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见习内容

学生在仲裁委接受指导老师的传、帮、带,结合仲裁委的工作性质,以法律咨询、仲裁立案、开庭,裁决、法律文书等工作内容为核心,全面运用所掌握的法律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办理案件、书记、书写公文、整理档案、待人接物等基本工作办法。见习活动由具有实践经验的老师带队,并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解答学生见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撰写见习报告等。

(二)基本要求

见习学生应当按照仲裁委的纪律要求,严以律己,恪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任何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见习学生从到仲裁委之日起至见习结束之日止,请各见习单位按照管理职工的要求管理学生。

见习学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掌握仲裁案件办理的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的办案技巧。见习学生应当在指导老师的教导下,在见习过程中不断汲取各仲裁委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优良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责任感。

仲裁委可以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即一名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一名或两名学生,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单位工作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其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让学生掌握整个办案流程。请各仲裁委严格见习学生考勤,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学院将以仲裁委的记录及指导教师的考勤检查为准,将学生的出勤率按规定的比率计入其见习成绩内。学生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应由学生向指导老师和单位领导写书面请假条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开见习岗位。

三、仲裁委专业见习考核方式与评分方法

见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原则上,见习学生的成绩认定,主要依据仲裁委指导教师及仲裁委评定的成绩、见习资料,由指导教师会同学院见习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成绩。

学生参加见习考核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见习任务,并提交相关资料:见习日记、见习报告(不少于2500字)和见习鉴定。 见习成绩定评定:见习报告占60%;见习鉴定占40%。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见习成绩以不及格(零分)记:

1、未参加见习或者见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的见习时间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2、见习报告(见习调查报告)、见习单位出具的见习鉴定、见习日志(见习笔记)和学校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见习材料有任何一项缺失或本院认定为不及格的;

3、见习期间由于违反学校见习纪律、见习单位工作纪律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见习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5、见习过程中及见习总结报告、见习日志或者其他见习材料经查实弄虚作假(包括网上下载或抄袭他人见习日记)行为者;

凡见习成绩不及格者,在参加工作后的见习期间进行重新安排,并根据见习表现重新确定见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