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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信息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18日 00:00浏览次数: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责任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致损。
(三)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四)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毁、丢失。
(五)借用人使用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毁、丢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积极配合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查证属实后,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设备老化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事故报告书》,将有关情况上报法学教学实训中心。遇有贵重设备仪器(800元以上)被盗或被人为破坏,管理人员或实践指导老师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条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调查事故原因,评定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属非责任事故的,查明事发原因,防止再次发生。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中心直接确定赔偿金额。
第五条 事故责任人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财务处出具相应收据。
第六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
第三章 赔偿金额
第七条 赔偿金额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事故原因以及责任人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来具体确定,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低于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1~3年 80% 60%
3~5年 50% 30%
5年以上 20% 10%
单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1000以上~5000以下 20%
5000(含)以上 15%

第八条 对两用设备(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发生毁损、丢失的,可选择金钱赔偿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同类设备。
购置一年之内 按原值的50%~100%赔偿;
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 按原值的40%~80% 赔偿
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 按原值的30%~60% 赔偿
购置三年(含)以上 按原值的20%~40% 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